为您找到与什么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汇总4篇 法律知识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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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为了缓解大学生越来越趋于紧张的就业压力,中国相继出台多种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但需要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才去行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工商部门
优惠对象: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持有普通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三证,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个体经营的。
优惠内容:毕业之日起一年之内的应届毕业生到工商部门办理证照,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通知规定,工商局对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后,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工商局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执照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局局长核批同意,即可免缴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
2、税务部门
大学生创办信息、技术服务等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如果是经过科委认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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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那么你对安徽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徽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口头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
2、 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自行撤销,但是违背了诚信原则,造成他人损失要进行赔偿。
3、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该由当事人一方独自一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的纠纷,按照法律程序另外解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货运的例子。
4、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要约:一方表示希望和对方订合同。承诺:对方收到要约后表示愿意订合同。承诺到达对方合同成立。
5、 要约的撤回:新要约比旧要约先到对方。要约的撤销:对方承诺前,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到达对方。
6、 合同价款不明确的(订合同和交货价格不一),应当以订立合同时的价格。
7、 不安抗辩权:发现合同一方有转移财产、经营恶化的证据,合同一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没有证据停止履行要承担民事责任。
8、 定金:交定金的不履行定金没。收定金的不履行,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
9、 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a) 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b) 显失公平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10、 无效的合同
a)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b)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1、 效力待定的合同
a) 无代理权订立的合同
b) 无权处分他人的订立的合同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人超出其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12、 表见代理的合同也可有效。(交易人有理由相信他)
13、 越权订立的合同也可有效。(相对人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
14、 甲把电脑借给乙,乙私下将它卖给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经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合同生效。
15、 丙可以1个月内要求甲确认,甲如果否认合同失效,甲不做表示也表示否认。丙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16、 丙如果是善意的取得,则甲不能要求丙返还电脑,只能要求乙赔偿。
17、 合同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接受,该合同有效。
18、 合伙人的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19、 提供资金、或者技术,即使不参与经营,但参与利润分成,看做合伙人,要承担合作风险。
20、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没有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1、 租赁合同最长20年。
22、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在物品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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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法律法规也是有很多的改正,这些规定我们需要了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夫妻双方一方无经济收入而另一方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
答:首先,子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另一方下落不明;
其次,依法核定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并予以拍卖,以拍卖财产所获价款给付子女抚养费;
最后,如果下落不明一方亦无财产,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2、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答: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去世子女将如何继承父母的财产?
答: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分割遗产。
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后仍有剩余遗产,按上述规定分割遗产。
5、遗嘱有几种形式?其法律效力如何?
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之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去世的人无子女,其遗产如何处理?
答:首先,查明被继承人有无遗嘱,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按其遗嘱处理;
其次,查明被继承人有无其他亲属,即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去世的人有配偶或父母,由他们继承遗产。
第三,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遗产。
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存,其遗产应归属国家。
7、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8、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答: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里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9、在我市有几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市有3家仲裁机构。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土地仲裁,受理土地争议案件;3、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
10、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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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成为各国政府和消费者谈论的焦点。那么你对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将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参加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食品生产经营是否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商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将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参加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人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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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标错价的法律小知识
如今网络购物越来越方便,活动也越来越多。秒杀、降价是常有的事情,但是也存在网店误标价格的情况,一些网店会取消订单,那么网店误标价格是否是取消订单的正当理由?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淘宝标错价的法律知识。
如果是刚上架产品,重新修改后上架即可。如果是报名活动审核中或活动已经开始,淘宝一般会有数据冻结,只能按照标示的价格进行发货,但是可以进行说明,活动一般也就几天,造成了亏损,就当做宣传推广了,每个购买的客户联系说明,或许还能带来不一样的惊喜。
如果是淘宝直播中标错价格,已经购买的,按照标识价格发出,主播在直播的时候进行说明,然后进行价格修改,可以为后续购买的设置优惠或者红包。
在保证店铺利益的前提下,切莫无通知关闭链接,或者客服回避回复甚至不回复,做电商,客户的购买体验和客户的黏性,才是店铺能持续成长的基础。走过弯路,并不代表就不能持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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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共基础知识考察的内容之一,如何去进行有效学习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 著作权时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2. 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属于作者。
3.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4.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和死后的50年。
5. 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6.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终止后1年内未办理转移手续,任何人都可以注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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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
3.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 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5. 书写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应使用汉字。
6. 规定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7. 以上请示事项当否,请即批复。
8. 命令不属于规定性文件,属于规定性文件的有规定、条例、办法。
9. 由机关领导对发文稿批注核准发出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是发文处理中的签发。
10. 一切唯心主义哲学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意识的。
11. “静者,动之静也”的观点是认为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
12. 运动的主体是物质
13.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14.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否定是辩证的否定。
15. “离开革命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而不以革命理论为指南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这段话强调的是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16. 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在于揭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17. 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18.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完成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标志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19. 邓小平对党的思想路线的贡献在于强调解放思想
20. 党的十四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为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进行了新的论述,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基础。
21. 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2.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生产力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3. 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时,一般不宜采取松的货币政策
24.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的交易和分配的场所
25.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资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26. 社会主义经济在资源的配置方面,最为有效的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7.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
28.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
29.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
30. 我国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31. 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
32. 公务员若对降职处理不服,申请复议或申诉必须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 日之内
33. 对公务员的物质奖励不包括奖章,包括奖金、奖品、工资晋级
34. 按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行政领导者可分为 10 个职务等次名称和相对应的13 个级别。
35. 现代行政领导个体素质要求全面具备德、才、学、识、体。
36. 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构成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37. 集体决策已成为科学决策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38. 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解决的一般性问题的决策是程序性决策
39. 立法监督的最基本形式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40. 情报信息系统是行政决策组织中的“神经系统”。
41. 现行行政决策体制通常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行政决策咨询系统、行政决策审批控制系统和行政决策领导系统四部分构成。
42.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43. “公民”这一概念是法律概念
44.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抗诉
45.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
46.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
47.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
48. 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财产的一种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49. 下列人员中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配偶、父母、子女
50. 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是无因管理
51. 公文中的词语应含义确切
52. 公文要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53. 若需向外国有关部门和人士对我国领导人任职、重大政治活动的祝贺表示答谢亦须选用公告。
54. 规定性文件是兼有行政公文和法律的性质
55. 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自然科学基础是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生物进化论
56. 物质从一般反映特性到人类意识产生所经历的三个决定性环节是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动物的感觉和心理、人类的意识
57. “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
58. 物质运动最高级的形式是社会运动
59. 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这种观点属于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
60. 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哲学依据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辩证关系原理
61. 把“否定之否定”称作“仿佛回到原来出发点”的运动是辩证法的观点。
62.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真理观上的分歧是真理的内容是否是客观的
63. 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64. 生产力诸因素中的主导因素是劳动者
65. 从个人和社会统一的观点出发,人的自我价值在于通过自己的活动满足社会和自我的多方面需要
66. 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67. 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的红线是党的思想路线
68.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发达阶段
69. 我国要建立的宏观调控模式应该是: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调控模式
70.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71. 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是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72. 现阶段我国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3. 我国政府职能的主要实施手段是依法行政
74.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
75. 各级政府中设置的政策研究室是办事机构
76. 分管政府某一方面行政业务的部门即职能机关
77. 对公务员的精神奖励不包括升职,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78. 国家公务员升职不包括晋升职称
79. 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80. 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8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用于具体事件或案件的活动,称为法的适用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83. 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包括市场监督
84.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85. 行政行为法具有的两种属性之一是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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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填空(30分)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和颁布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和颁布的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3、(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4、(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5、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6、颁布施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同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分为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等4个部分,共18条,涉及(8)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8、《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由(各级党委或党组)负责贯彻实施。
9、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10、颁布施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11、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在序)的原则。
12、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13、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14、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15、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16、《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17、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的人。
19、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二、选择题(30分)
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C)
a、规范性 b、纯洁性 c、廉洁性
2、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b)谋取不正当利益
a、 便利 b、影响 c、条件
3、禁止私自从事(b)活动
a、经营性 b、私营性 c、营利性
4、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a)、( c )。
a、假公济私 b、损公肥私 c、化公为私
5、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a),谋取私利
a、市场经济活动 b、市场经营活动 c、工程建设领域
6、不准搞劳民伤财的(b)和沽名钓誉的(a)
a、 政绩工程 b、形象工程 c、浮夸工程
7、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a、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b、领导干部问责函询书 c、 领导干部问责质询书
8、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 )、( )、( )、( )、()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 )。
a、工作范围内通告 b、一定范围通报 c、降职 d、免职e、责令辞职f、引咎辞职 g、组织处理 、h、作出书面检查 i、调离岗位
9、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d),也可以(a)。
a、同时使用 b、交叉使用 c、合并使用 d、单独使用
10、《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c、a、b、g、d、e)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h、i)等。
a、问责依据b、问责方式 c、责事实d、生效时间e、 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f、问责方式g、 受理机关 h、方式 i、范围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适用对象是国有独资企业、(a)、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b)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c )中(c)参照本规定执行。
a、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b、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c、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d、国有企业员工
三、简答题(30分)
1、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处置?
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适用对象是谁?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何种情形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4、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哪些行为?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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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许可;煤监机构负责煤矿的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可;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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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内容,安全权利是一项重要人权,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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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对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介绍的几种情形。下面一起来学习解除劳动合同的详细内容吧。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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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甲方:XXXX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 XXX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1. 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20XX年9月30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20XX年09月30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_____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继续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且交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予以扣缴。
6.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XX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
甲方:XXXXX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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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它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劳动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转化为隶属主体的法律形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平等主体。作为平等主体,世界各国在追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时,通常注意违约责任的一般特征:
1、过错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中的过错,有时还和一定的职务行为相联系。例如:只有对因职务关系能接触到本企业商业机密的人,才能要求他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也才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追究泄密责任。
2、赔偿责任。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赔偿范围与损害大小相适应。各国劳动法一般均对赔偿责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劳动法中的损害赔偿形式多样,除直接支付赔偿费用外,还包括补发工资、奖金等各种补偿形式。这里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由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允许权利人放弃。
3、连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追究连带责任。劳动法中追究的连带责任具有特殊性,从世界各国的劳动法的规定看,往往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第三人共同承担。例如: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劳动者一方),以不公正或违法手段破坏原劳动合同关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法国规定,如受雇者无理解除雇佣合同并又受雇于别处,他的新雇主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将共同负责赔偿原来雇主的损失:
(1)如发现新雇主在解除合同中起了促进作用;
(2)在明知的情况下,雇佣一个已经受雇于他人的工人;
(3)如知道一个工人仍然受过去的雇佣合同的约束,他还继续雇佣这个工人。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双方责任。这里仅是从可能性认识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因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违约方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由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将形成隶属关系,这种关系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签订。考虑到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很多国家还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了一系列规定。
1、限定约定责任。一些国家禁止使用违约金、保证金等责任形式。日本规定,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雇主不得从工资中扣除以前借款和其他以工作为条件的借款。
印度规定,任何雇主不得要求工人缴纳保证金,以补偿由雇主提供的工具、材料或设备的损坏或损失;但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业、职业或买卖,是以扣除或缴纳保证金为惯例,或由劳工部长认为系必需且可行者例外。同时对例外情况也作了限制,规定在未曾听取雇员的意见之前,该雇员所应负的责任尚未弄清楚之前,不得从雇员保证金中扣除该员工损坏或遗失之费用。
2、强化法定责任。通过立法直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相关的责任作规定。在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对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按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要承担法定的赔偿金。除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外,还应按劳动者的损失额另支付25%的赔偿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法定责任仍属民事责任,只具有制裁的可能性,权利人有权予以放弃。
看过“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人还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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